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我校思想政治工作、道德修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校园正气,规范校园管理,提升校园文明,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课外讲座管理
第一条 校内各类课外讲座应由各学院及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和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等组织举办,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举办任何形式的课外讲座。
第二条 举办课外讲座,要按照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的指导思想,保证讲座内容健康向上,有利于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邀请校内人员主讲的各类讲座,须由组织举办的单位负责人批准。邀请校外人员主讲的讲座,属自然科学类的,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属人文社科类或时政方面的讲座,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海外人士主讲的各类讲座,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查后由校分管领导批准。学生团体或学生会举办讲座,应报院团委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应对讲座内容的健康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并实施全程监督。在组织举办讲座的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组织举办者应及时加以制止,或终止此次讲座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保卫处、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五条 申请举办课外讲座应填写《举办课外讲座申请表》。讲座举办后,宣传报道必须客观准确。
第六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组织举办课外讲座,将追究主办者责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违反规定举办讲座且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宣传部报请学院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关于校内报刊管理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群众团体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创办的校内报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主旋律,积极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学校每年一次对校内报刊进行调查整顿和调整,严格控制校内报刊的审批。任何部门、单位、群众团体和社团都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校内报刊。
第三条 凡创办(或停刊后重新复刊)校内报刊,均须事先申报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出刊。核准出刊的报刊,需在规定的时限(一般在出版3日内)将每期样报(刊)送党委宣传部审读、存档。
第四条 申报校内报刊,必须填报有关表格(包括办刊宗旨、名称、形式及负责人、编辑人员、发放范围、经费来源等内容),并履行登记、审批手续。经核准出刊的校内报刊,需严格按照批准的报刊名称、宗旨、开本、发放范围、数量执行,若要变更须先行报请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五条 校内报刊实行主办部门负责人责任制,主办部门要从政治、业务等方面,对报刊主要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编辑部应建立严格的审稿制度,负责终审的办刊部门领导和指导老师,要尽心尽责,严把稿件的政治关和文字关。
第六条 校内报刊不得进行销售,并仅限于校内交流,如有特殊原因需发往校外,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的《浙江传媒学院学报》和《浙江传媒学院报》,按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新闻出版局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若有新规定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关于宣传橱窗管理
第一条 宣传橱窗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循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向,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宣传学校的中心工作及广大师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展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思想文化建设成果,配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法制纪律教育和校园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条 宣传橱窗实行统分结合,以分为主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党委宣传部对有关学院(部)使用、管理橱窗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三条 使用单位要事先拟定展出计划,以保证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美观大方。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将各自负责的宣传橱窗展出。
第四条 宣传橱窗每学期展出二期以上,学校有重大宣传任务时,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展出。
第五条 保持宣传橱窗的整洁、美观。
四、关于学院网站管理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第三条 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四条 应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扩散计算机病毒或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使用网上资源时,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严禁私自在计算机上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没有科学意义的测试操作,如广播型或链式通讯操作、游戏型或赌博操作。
第六条 学校门户网站主管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内网主管部门为院办。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撑和维护。
第七条 各学院(部)开设的各类二级网站,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网站建设和内容维护必须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
第八条 学校上网信息应按不同级别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网站管理人员发现不真实信息和不健康信息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九条 学校各级网站应防范“黑客”破坏,发现后应立即向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告。
第十条 学校发生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校网络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期应急处置预案领导小组,同时保护现场,留存相关记录。当遇到网络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校网络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期网络应急处置预案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第十一条 计算机用户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利用网站进行教学实践,需制定详细的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的、内容、设备、时间、人数、年级、指导教师等)。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人员及技术支撑部门定期检修网络设备,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用户有义务向网站管理人员检举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进行警告或停止对其服务;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网络主管部门报学校予以处理。
五、关于校内广播电视节目和音像制品的播放管理
第一条 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二条 实验电视台和校广播电台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临时通知转播的重要节目。在保证转播中央和省台必转节目的前提下,办好具有校园特色的新闻、文艺、教育、服务等节目。
第三条 实验电视台和校广播电台应建立健全编辑、采访、播出等审批制度,遵守宣传纪律。
第四条 实验电视台在校内公开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是由文化影视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的正式出版物,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严禁播放反动、色情、暴力、迷信等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娱乐性节目要体现文明、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风格。
第五条 只有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的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才有权在校内公开播放各类音像制品;其它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公开播放音像制品,以教学为目的的音像制品播放只限于教室,其内容由教师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利用学校场地设备进行收费播放,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接受管理,交纳费用。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公开播放音像制品前,须提前两日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播出。
第八条 播放单位或个人须对播放场地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六、关于校内宣传物的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物,包括由校内各单位和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个人,放置在校内用于活动和其他事宜宣传的横幅、海报以及其他物品。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悬挂横幅、张贴海报、设置和发放其他宣传物,必须填写《宣传申请表》,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一)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悬挂横幅,须经各学院或院团委审核同意后,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放置或散发任何宣传物。如其与校内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需要进行宣传的,必须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擅自宣传。
(四)横幅的下方必须注明悬挂单位的名称,开始悬挂时间。
(五)未经批准的宣传物、横幅将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清除。
第三条 所有横幅都必须按规定的区域悬挂,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横幅的内容和悬挂单位确定悬挂地点。
(一)非全校性活动的横幅不得悬挂在学校大门、行政楼、教学楼。
(二)同一主题的横幅同一时间内原则上不能超过 3 条。
(三)经宣传部批准设立的校内商业性广告横幅(赞助费用在600元以上)只能悬挂于活动场地附近,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条 悬挂的横幅、张贴的海报以及其他宣传物,都必须安全可靠,不会影响其他同学学习,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堵塞过道,不得影响整洁,不得破坏环境。宣传物不得对安放载体(如树木、建筑物、公告栏等)造成损害。
第五条 所有横幅都必须按规定的期限悬挂。全校性活动的宣传横幅悬挂期不能超过 10 天,各学院等单位悬挂的宣传横幅不能超过 7 天,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悬挂期不能超过 5 天。
第六条 宣传海报必须张贴在第一、第二教学楼、体育馆门前、图书馆指定公告栏内,教学区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准张贴,海报张贴时间不能超过5天。
第七条 悬挂横幅的单位必须在横幅到期当日内自行拆除,拆除时必须连同所有附加物(如绳子、铁线等)清理干净。
第八条 悬挂横幅的单位在经过党委宣传部批准以后,每条横幅需交人民币30元作为保证金。
(一)宣传单位在按规定完成宣传活动后,凭申请表领
回保证金。
(二)宣传单位违反本规定中的任何一条,将没收保证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确需刊出的黑板报及广告牌,应按照党委宣传部指定区域设置,不得随意摆放,并按时撤除。每块广告宣传牌需交人民币100元作为保证金,完成宣传后领回保证金,不分场合摆放者,将予以收缴处理。
第十条 任何个人、团体、组织不得在校内随意分发广告、海报、标语、公告及其它各类宣传品。凡违反本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七、关于校内业余文体活动管理
第一条 师生员工的文化体育活动,由所在学院、部门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组织。
第二条 校内体育馆、操场、演播厅、卡拉OK厅等文体场所,仅限校内人员使用。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邀请校外人员参加。需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应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各类学生文化娱乐活动必须经主办单位的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团委批准,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举办全校性体育赛事须报校体委批准。
第四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类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主办者要切实保证安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动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任何影响到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不得在教学区(演播厅除外)和宿舍区举行。
第六条 各类文体活动主办者不得任意售票。为解决场租费、劳务费等费用确需售票的,应报请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批准,并在票价的制定上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活动,晚上终止时间,以学校作息表规定的熄灯时间前30分钟为限。
八、关于学生社团管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履行审批手续。全校性的社团发起人应向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同意后,成立筹备小组。筹备成熟时,由社团筹备小组填写社团审批表,经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审核,经院团委、党委学工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学院的社团由院分团委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批准,并报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三条 社团应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学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的原则,不从事危害学校安全和稳定的活动,不从事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社团需接受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的指导和团委的领导,并纳入团委工作的范筹,由团委加以管理。
第五条 社团组织原则上每年调整,审批一次,一般在6月完成。
以上管理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