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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二级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20  来源:   点击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就二级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二级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和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信息化进程要求和大学生成长成才要求,以加强网站管理队伍建设为抓手,以扎实推进二级网站内容改革与建设为重点,以网站信息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培养为保障,把二级网站建设成为系统安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信息健康的二级站点,使之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和弘扬主旋律的重要渠道、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和全面服务师生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是指由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制作和维护,拥有学校二级域名(*.zjicm.edu.cn),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宣传等目的,并通过校园网发布的网站或网页,它们是校园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我校开设各类二级网站,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各类二级网站。

第四条 申请开设二级网站的学院或部门(以下简称申办单位)应在网站开办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下列材料:

1.开设网站的书面申请;

2.申办单位负责人的初审同意意见;

3.二级网站内容源文件。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依据网站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对批准设立的网站发给浙江传媒学院校内二级网站许可证。

第六条 已获准开设的网站,如果开办者主体或网站名称、主要栏目、办站宗旨等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一周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要充分认识二级网站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站建设和上网信息的审查,并指定专人作为网站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网站资源的分配管理、日常技术维护和内容更新。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网站要着重介绍本学院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充分展示本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主要内容应包括:

1.院系介绍、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及职责、动态信息、单位联系方式等;

2.介绍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含成人教育)、招生就业、党建工作、思政工作、学生工作、学风建设、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内容;

3.介绍本单位学科带头人、教授、突出贡献专家等情况。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网站下辖的利用我校校园网络资源的各类专题网页、网络课程、研究所、学会等,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暂不受理除国家、省、校精品课程之外的教师和学生个人在校园网建站申请。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对下属部门、组织及个人所开办的网站负有监督指导职责,要确保其政治性和思想性,确保网站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各二级网站必须确保其网站建设中信息以及素材的合法性,不得侵害其他信息提供媒体(人)版权,不得抄袭、剽窃以及无许可滥用他人资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各二级网站管理员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严禁各二级网站开设如BBS、论坛、留言版、聊天室等电子公告类栏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制作的网站或网页要严格审查制度和安全测试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和备份工作,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严禁不良信息和带毒文件上传。党委宣传部总体上负责网站内容审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安全技术测试,各部门、二级学院直接负责各自网站内的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随时关闭或删除存在不良信息、病毒程序、侵犯版权的各二级网站。

第十六条 师生在校外开设个人网站,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到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办理有关手续。网站名称一律不得冠以“浙江传媒学院”、“浙传”等字样;不得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等;也不得以本学院、专业等名义开办。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二级网站进行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浙江传媒学院优秀二级网站”、“网站工作先进个人”等评选。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党委宣传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以往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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