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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5  来源:党委宣传部、统战部   点击量:

 

 

 

                           宣传部

 

 

浙传党宣20171

 

 

 浙江传媒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新媒体发展的服务和管理,满足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现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微博、微信、易信、人人、手机报、APP、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新媒体账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前,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备案。党委宣传部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五条 备案时,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须填写提交《浙江传媒学院官方命名新媒体账号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建立单位、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后台管理队伍信息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如尚未在党委宣传部备案的,请填写《浙江传媒学院新媒体平台账号备案表》(附件二)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内容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积极利用新媒体促进工作。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党委宣传部联系协商处理,必要时向单位分管校领导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后台管理人员需参加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浙江传媒学院”、“浙传”以及学校标识(包括校徽和校名的LOGO)只能以学校的名义在新媒体出现,代表学校和学校官方标识,任何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如需使用到上述文字和标识,必须事先到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个人不能使用学校名称和标识,已经使用的必须更名。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注重个性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各单位要进行新媒体账号的整合,建立运维团队,建设好、管理好每一个账号。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于每年12月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新媒体平台账号的备案和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浙江传媒学院官方命名新媒体账号申请表

附件二:浙江传媒学院新媒体平台账号备案表

附件三:浙江传媒学院新媒体平台账号汇总表(已备案)

 

 

 

党委宣传部

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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