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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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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传媒学院统一战线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0  来源:   点击量:

浙传党〔2009〕21号

各党总(直)支、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浙江传媒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我校有关统战工作制度整理汇编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日

浙江传媒学院统一战线工作若干制度

一、征求党外代表人士意见制度

1.学校定期召开座谈会。由校党委领导主持,邀请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参加,专门听取他们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学院党总支每学期也应定期听取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对学校及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2.协商座谈会制度。不定期举行,由校党委领导主持,邀请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部分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就学校发展的重大决定或涉及面广的重要举措的出台和调整进行协商,征求意见。除座谈会外,统战部应做好联络工作,畅通上述重点统战对象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3.情况通报会制度。不定期举行,由校党委领导或党委统战部部长主持,邀请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部分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就学校有关重要工作、重大事件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精神予以通报;

4.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对于统一战线团体或者个人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会上未能即时答复或未完整答复的,同统一战线团体及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均由党委统战部商有关部门作出反馈意见,及时向提出者进行反馈。

二、向党外代表人士传达文件制度

1.中共中央和省委发至市厅级的有关文件、资料,可向在校的党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民主党派省委会正副主委传达或组织阅读;

2.中共中央和省委发至县团级的有关文件、资料,可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常委、民主党派省委会常委、学校民主党派正副主委、统战团体主要负责人、党外副处级以上干部传达或组织阅读;

3.发至学校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按文件内容和要求组织阅读;

4.学校党委、行政发至院(部)处一级文件,一般可发给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统战团体;

5.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民主党派组织、统战团体负责人以及党外副处以上干部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6.文件的传达、组织阅读、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由统战部负责。

三、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制度

1.学校召开中层干部会议,一般应邀请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2.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可邀请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3.有关全校性的政治活动和大型庆典活动,一般应邀请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4.各学院相应地建立邀请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由本单位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联谊活动。

四、同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1.校党政领导分工联系民主党派或统战团体,并经常与所联系的党外同志保持联络,参加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会议或活动等;

2.坚持在重大节日走访看望党外代表人士,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可参照开展与本学院党外代表人士之间的沟通、交流和走访慰问活动,建立同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五、党外人士学习制度

1.定期安排学习活动,学习活动形式可多样;

2.统战部要组织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级政协委员召开学习会或培训班,系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新时期统战理论知识,一般一年不少于一次;

3.统战部应做好输送党外代表性人士到中央和省、市各级社会主义学院参加学习培训的联络和安排工作。

六、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发挥作用制度

1.学校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党外干部,院系领导班子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中要保持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2.积极支持和引导党外代表人士发挥优势,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开展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活动;

3.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参加统战系统的重要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

4.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和党外代表人士为更好服务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而进行的专题调研活动;

5.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必要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学校给予财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对民主党派组织正副主委、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正副会长从事党派和社团工作,将会从2010年起给予相应工作补贴。

七、有关职能部门与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对口联系工作制度

1.明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与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对口联系。教务处联系民进浙传支部、学生处联系民盟浙传支部、人事处联系九三浙传支社、设备与实验管理处联系致公党和农工民主党、科研处联系民革、计财处联系知联会、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系留联会;

2.职能部门召开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活动,可视情邀请民主党派主委或副主委、知联会负责人、留联会负责人及其他统战成员参加;

3.职能部门在酝酿制定有关重大政策或规定时,应及时通报情况并采用适当方式听取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意见;

4.就某些重要问题或工作中主要的难点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统战团体成员进行联合调查,或委托他们进行专项调研,对其中某些问题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5.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属对口联系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意见或建议,应主动及时地向结对联系的部门反映,并可发表党派和统战团体的看法或提出改进的具体意见;

6.职能部门有关政策性文件和资料,视情况抄送结对联系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便于他们更多地了解情况;

7.职能部门对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或共同商讨,科学解决。

八、党外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制度

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组织部门要充分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统战部要积极推荐党外干部人选,会同组织部共同培养、共同考核、共同研究,并提出使用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校党委研究决定。校党委在决定对党外领导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应事先征求统战部意见。校党委研究有关党外干部的人事安排时,统战部长列席党委会。

九、统战工作应有经费保障和照顾同盟者利益制度

1.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的活动经费应纳入学校统战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统战工作经费的投入;

2.统战干部、民主党派骨干、无党派人士参加省级以上社会主义学院、党校的培训、学习费用,由统战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在学校职工培训经费中报销;

3.统战部门要统筹安排好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人员参加会议的各项事宜,校办要解决必要的用车问题,切实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4.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委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政策规定,一般待届中调整或任届期满不再担任职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之前有关待遇不变。

主题词:统战工作  制度  通知

中共浙江传媒学院委员会        2009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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