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党外干部,院系领导班子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中要保持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2、积极支持和引导党外代表人士发挥优势,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开展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活动;
3、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参加统战系统的重要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
4、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和党外代表人士为更好服务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而进行的专题调研活动;
5、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必要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学校给予财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对民主党派组织正副主委、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正副会长从事党派和社团工作,从2010年起给予相应工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