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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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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5-20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传媒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健康、稳定地运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这里的校园网主要是指浙江传媒学院的门户网(www.zjicm.edu.cn),包括浙江传媒学院新闻网(news.zjicm.edu.cn),是学校在互连网上电子形象的主要体现。各部门、二级学院网站作为校园门户网的子网站(即二级网站)而存在,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CERNET)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条例,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校园网的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CERNET及其它计算机网络互连,为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单位关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意见;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对各个职能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的执行机构,同时是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校园网门户信息网站设计、改版、内容审核、信息发布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为校园网门户网站的制作、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为校园网各二级网站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等单位为校园网的二级管理单位,在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要视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指定专兼职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保密等工作。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八条 校园网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网络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条件,遵守CERNET的规定,签署《浙江传媒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责任书》,自觉遵守《浙江传媒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必须是学校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学校的教职员工或学生。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然后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填写《入网用户登记表》。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帐号无特殊原因,均应采用用户单位和用户个人的汉语拼音名(或缩写)或者英文名(或缩写)作为帐户名,以保证帐户名的清晰、简洁。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分配的IP地址,如果恶意占用其他人地址或使用非法手段造成损失的,将联合校保卫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控制。个人用户在离校前或者决定不再使用校园网时,必须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取消帐户手续。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都应充分重视校园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各自可共享的信息资源电子化,建立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校园网用户应对自己提供的信息负责,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网站自我管理制度,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积极、健康。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上网信息须先由各单位领导审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凡涉及学校科研、训练和教学的创新信息,在未公开发表之前严禁上网。

第十七条 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八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对发布在校园网主页上的新闻、公告等信息,需经党委宣传部审查,才能见网。

第十九条 在互连网上开设任何冠有“浙江传媒学院”或“浙传媒”等表明学校标识或字样的信息服务,不管其服务器设在校内或校外,均须向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有关BBS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服务(如聊天室、留言板等)的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开设此类服务。确需开设此类服务的,应事先向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专门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互连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规,并接受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宣传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网上开设各类具体信息服务(包括WWW网站、FTP等),均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按照党委宣传部批复意见给予技术支持,并协助开设各类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开设者必须将有关资料提交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履行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审核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党委宣传部或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直接报告有害信息链接和违法犯罪行为,由党委宣传部或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判断有害信息的危害程度,然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各种平台建设、维护等工作,并向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各单位的软件、硬件资源,应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技术支持下安排上网,使之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的光缆、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主干网络接口设备分置于教学楼、办公楼内的,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监管。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擅自联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校园网运行费、校园网通讯费和校园网维护费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凡利用校园网进行网络资源开发或应用系统开发,须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网络技术规划,经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立项。

第二十七条 放置在各部门的校园网节点设备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由各部门自行负责管理。

第六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浙江传媒学院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入网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校园网上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鉴于互连网上存在较严重的计算机病毒、网络蠕虫、木马程序、恶意软件以及较严重的网络攻击等行为,入网用户负有保护自身及不影响其他用户使用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用户接入校园网计算机终端的,必须达到最基本的安全标准后,方可入网。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是学校的公共服务设施,凡连入校园网内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连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

第三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检测到可能或已经对校园网产生危害的事件,或者接到有关安全报告并确认后,可以中断有关子网或主机的网络连接,并通知有关二级网络管理员,以保护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用户不得把帐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责任由帐户所有者承担。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用户允许使用他人帐号的行为,视为偷窃,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校园网内通报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不能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不能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不能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三十五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准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传播违反国家政策的信息;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七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网络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重视利用校园网加强和改进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网络道德教育,管理好本单位公共联网机房,发现不良现象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发现学生公寓房间内的网线、线槽、模块发生人为损害时,由使用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学院保卫处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和帐号、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等行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要求相关单位配合,并会同校保卫处共同予以查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学校将报请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禁止私开DHCP服务。如确实有需要开的,须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登记,待批复后方可开设。违规者,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进行恶意攻击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者,恶意散布或使用病毒、木马程序以及传播违反规定的文件到其他人计算机者,中断其网络接入一个月,并要求作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安局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照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地址规划方案自行设置网络地址,并对他人上网造成影响者、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和网络设备IP地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断其网络接入;情节严重者要作出书面检讨,并在网上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因科研或其它需要需自行接入无线网AP的,须至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规划频率。因未统一规划频率而对校园网络服务或他人造成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校园网接入服务。

第四十五条 对蓄意攻击或扫描任何服务器、网络设备、主机的行为,立即中断其网络接入一个月,在网上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在宿舍之间私拉网线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中断有关宿舍的网络接入,并要求全体宿舍成员作书面保证,再犯的中断宿舍网络接入三个月。

第四十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入网单位或个人进行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位入网、停止子网并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出现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危害校园网正常运行、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校园网服务的行为,违规界定权、处罚权和解释权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以往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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